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我旅行社对每一个参团的旅游者,都要求签订此合同。一般来说,通过网络或电话预订的旅游者将在到达桂林后签订此旅游合同,但为了更好的保障您的权益,您也可以在预订时就要求签订旅游合同,方法是将我们在网上公布的合同打印出来,并将您应当填写的部份填写好,再传真给我们(0773-2882515),我们在接到您的传真或邮件后,即填写我方确认的部分,加盖公章以示确认再回传给您,这样就完成了一个有法律效力的旅游合同。
桂林中国旅行社组团统一合同
合同编号:
许可证号:L-GX-GJ00011
甲方:
乙方: 桂林中国旅行社市场部
甲方自愿参加由乙方所组织安排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签约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同时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以下各项条款,双方确认如下:
1、本合同须加盖乙方合法注册登记的“桂林市中国旅行社”公章或“桂林市中国旅行社市场开发部”章方为有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乙方已特别提醒甲方注意本合同第六、第七、第八条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及特殊情况处理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作了充分说明。
3、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和相关事项向甲方作了全面介绍和详细说明,甲方如有不明应在签约时间向乙方询问清楚。
4、乙方已向甲方就旅游活动期间有关安全事项作了充分提醒和警示。并特别提示甲方仔细阅读本合同附件二——《旅游安全须知》。
5、乙方应按照旅游管理部门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同时乙方已向甲方推荐和介绍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购买由甲方自主决定,并在合同中以明确。
6、合同附件一《旅游行程表》和附件二《旅游安全须知》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甲方向乙方交纳旅游团款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除乙方特别授权委托外,甲方不得将旅游款项交给以个人名义或没有乙方印章而假借乙方名义来收取款项的乙方从业人员,否则其后果由甲方自负。
8、合同附件一中有关行程游览的先后顺序及旅游中的具体时间安排,乙方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或旅游中出现的意外情况作适当调整。
9、按本合同第二条第8款约定不派全程陪同导游服务的,乙方已向甲方告知了当地接待旅行社的具体接洽办法,如甲方仍有不明,应在出团前向乙方了解清楚。
10、甲方委托代理人代订组团标准合同的,甲方代理人应向乙方提交被代理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11、鉴于旅游活动的时空流动性强,服务环节多且关连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等各方面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明显等特点,尤其是在旅游黄金周及旅游热点时段和地区,因旅游人数聚增与旅游行业软硬件相对不足之间的供求矛盾,可能导致乙方服务中出现一些不能完全达标或不到位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一定的旅游风险,甲方应有相应的心理准备,并给以充分谅解。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团号和团队人数:
2、日程:
3、路线与主要游览景点、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以合同附件一为准。
4、交通工具及标准:以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标准为准。
5、用餐标准:以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标准为准。
6、住宿标准:以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标准为准。
7、景点门票:行程表所列游览项目各景点第一道大门票(景点不收门票的除外)。
8、导游服务:(1)派全程陪同导游;(2不派全程陪同导游:[注: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均派领队]。
9、购物娱乐安排:按照合同附件一双方约定安排。
10、保险:(1)购买旅游意外险;(2)不购买意外险。
第三条 团费构成与付款方式
1、乙方按第二条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向甲方提供旅游服务向甲方收取的旅游费用总额:
(1)成人团费:每人: 万 仟 佰 拾 元(¥: 元/人);
(2)小孩收费标准: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10%,2-11岁收总团费的60%(若身高达到乘火车或门票收费高度的除外),12岁以上按成人收费,没按成人团费全额收费的小孩不提供酒店床位和飞机、火车、轮船票费及景点门票及景点门票费用(旅行社事先特别注明除外)
(3)代收旅游意外保险费:每人 元,共 计元。上述两项团费
合计总额: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2、甲方应在报名或签约时向乙方全额付清,否则乙方可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3、乙方收取的旅游费用构成:
(1)团款费用包括:
①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和体积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
②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③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④行程表所列的游览项目第一道大门票(不含“园中园”门票)
⑤导游服务费。
⑥业务综合服务费。
⑦出境旅游的证件和签证费用、卫生检疫费、口岸费。
⑧本合同附件一中特别注明的其他的费用。
(2)团款费用不包含:
①旅途中火车、机场中转或轮船上及行程表注明属自由活动中餐费。
②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③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④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⑤超出行程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的费用及小费。
⑥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费。
⑦本合同及其附件一所未列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合同变更、转让、解除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就有关变更事宜约定明确。因团队旅游为整体活动,为保证团队的旅游顺利进行,因此团队成员为单位组成的,须经随团的领导或团队的领队签字认可;如团队为散客组成的,须经全部的团队成员签字同意,则可变更合同内容;否则,要求变更人应承担因变更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
2、旅行中如遇各种可变或不可控因素影响到合同履行,双方应通过协商变更方式来解决,并按公平合理原则妥善处理。
3、为保证散客(16人以下)旅游能按时顺利出游,除有特别约定外,乙方在签约以后可与其他合法旅行社进行并团安排甲方出游,并团后的服务按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其责任首先由乙方对甲方负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甲乙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③在履行期限界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⑤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的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基于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按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当事人的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提前报名参团、签定旅游组团合同并按约定交纳团费,旅途中甲方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其他需要的有效证件(小孩需提供户口本及学生证)。
2、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以及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3、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比如有特殊病史)如实告知乙方,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鉴于甲方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乙方有收客与否的权力。
4、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各种证件及各类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保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妥善监护随行小孩,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以保证完成本次游程。如甲方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或因乙方服务中出现一些问题后采取过激行动,如拒绝入住酒店、拒绝上车、登机、登船、出入海关等,造成自身损失的后果自负,造成乙方或团队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基于多数游客要求或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行程及服务项目或标准的,甲方应向导游出具相应的书面声明或说明凭据,以利于导游开展工作,保证团队顺利完成旅游行程。
7、甲方应尊重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在代理为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如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不派全陪陪同导游的,乙方应告知甲方当地接待旅行社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如各交通部门、酒店或保险公司)订立的条例处理或由公安部门查处。乙方应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无须对该事故负责,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甲方在旅途中进行购物应谨慎,甲方购物行为是自主行为,如所购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甲方可向生产商或销售商索陪,乙方应协助处理,但不承担任何赔偿。
7、因乙方为代理角色故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渡轮、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或其他各种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但乙方不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免责事由
1、因旅游活动环节较多,在乘机、车、船以及住宿、用餐、用汽车游览景点时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甲方给予充分谅解;如一旦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当场向导游人员反映或指出,乙方将在当地妥善处理并解决,若甲方未提出和反映则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甲方无异议,乙方则无需对此负责。
2、不承担、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情形:
①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有关有效证明材料。
②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各种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以及霍乱等传染病等社会因素以及国家新颁有关法律、法规或行动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定假期的变更)以及一切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诸如:飞机、火车、轮船本身延误或取消;因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甲方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由于疾病引起的损失及其他各种意外事件等)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提供事故详情及有关证明。因此造成的有关费用按合同第八条第2款处理。
③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特别说明的;在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补救处理措施的。
④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以及全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签约后要求退团的,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包括业务联系通讯费、租车费、机、车、船票退票费、退房费等):
A、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费的20%;
B、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40%;
C、出发前3-1天,扣总团费的60%;
D、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80%。
E、出境旅游已办理证件、签证及机票的,另扣除相应费用。
2、乙方因自身原因必须取消团队行程的,应在团队出发日的7天前(不含出发当天,下同)通知甲方,如在团队出发前7天内通知甲方,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回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对甲方作一次性补偿:
A、出发前7天以上,补偿综合服务费的20%;
B、出发前6-4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40%;
C、出发前3-1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60%;
D、出发当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80%。
(注:综合服务费为总团费扣除城市间交通费、房费、餐费、游览车费、景点门票费、证件、签证等乙方代收款后的费用。)
3、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执行:
①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所签定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乙方在服务中严重违反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旅游中若干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甲方签约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乙方有权调整收费,甲方拒绝交费的,乙方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扣收业务损失费。
2、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②项所列的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乙方所能控制因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乙方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全权处理,所造成费用按多退少补的方法执行。
3、甲方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约定的服务项目,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甲方要求变更行程和延长约定游览时间的,所产生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包括增加景点、娱乐项目等)和,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4、甲方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扣除甲方已花费的费用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后,将剩余团款退还。医疗费用由甲方自理。
5、甲方在旅途中不守时及自身原因造成误机、车、船或遗误游览行程等所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7、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九条 特别约定:无。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赔偿请求;甲、乙双方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1、合同及其附件各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本协议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的各项内容,甲方将协议所列各项款项汇入乙方帐户后;甲方已购买旅游意外险(赁保险公司回单),如甲方执意不购买旅游意外险,甲方必须由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确认,申明在本旅游合同有效期内出现的伤害及伤害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后本合同方正式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备注:
桂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773)28003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投诉:(0771)5529315
甲方签字: 乙方:桂林中国旅行社市场部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码: 盖章: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桂林市解放东路137号文化大厦5楼
电话: 电话:0773—3813168 0773—2106031
传真:0773—2882515
帐号:
开户行:
2005年 月 日 200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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